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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翟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
•翟 峰
摘 要: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70周年之际,笔者结合自己曾长期从事地方人大机关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工作的体会,尤其是结合自己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十六个字”中的“领导立法”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学习和思考,再联系自己多年来对人大制度探索和人大立法研究的实际感受,特借本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予以必要探论。
关键词: 党领导立法 社会主义法治 立法之“魂” 探论

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70周年之际,笔者通过重温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的题为《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文章,对其中关于“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的重要论述,尤其对其中“党领导立法”的重要论点,有了新的认知。[1]
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党领导立法”,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根本要求的重要强调,又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而特别竖起的长远而又辉宏的根本遵循之“魂”。
笔者曾在长期从事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实践中,一直孜孜于人大制度探索和人大立法研究,因而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党领导立法”,有其颇为特别的认知和感慨,故愿借本文对其学习体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重要论述”,专门作一探论。
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就不得不说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已在内涵颇为丰富、颇为厚重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得以充分体现。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不仅对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予以了“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的着重强调,而且还在相关重要会议中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排在首位的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再到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既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怎样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又为我们更好地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这一最大政治优势、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取得新成就而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提供了根本遵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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