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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翟峰(2)
而其根本遵循,即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为何这样说?不妨再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为例: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时就曾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讲话时又特别强调“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
2015年2月2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时再次强调:“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总之,无论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还是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还是2019年1月15日至16日和2019年2月16日先后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还是近些年来在中共中央机关刊《求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系列重要文章,皆分别从“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同改革相衔接,抓紧做好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等多方面,皆紧紧扣住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的这个主题,并由此而予以了深入浅出地阐述。
鉴此可见,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立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围绕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这个主题,就立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高屋建瓴、博大精深地回答了我国的立法工作为什么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为什么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为什么要坚持以良法善治为理想境界、为什么要坚持以依法治权为治本之策、为什么要坚持以公平正义为崇高价值、为什么要坚持以党法关系为本质一致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中所彰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皆可谓尤为突出:
一、对“我国立法为何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这个问题给出的答案: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的立法,即须在立法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推进民主立法,完善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我国的立法工作,能与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的这项要求相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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