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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之“魂”/翟峰(3)
二、对“我国的立法为何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的问题给出的答案:立法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即须做到重大改革的立法“要于法有据”;即须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不断提高宪法意识,从思想上充分认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因此,重大改革的立法要“于法有据”——即须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以此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重大改革的立法。[4]
三、对“我国的立法为何要坚持以良法善治为理想境界”的问题给出的答案:要坚持以良法善治为理想境界的立法,即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鉴此,首先应知,良法善治是治国理政和依法治国的理想境界。其中,良法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以法律制度体系为主的制度体系;善治即是运用国家法律和制度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过程和结果。由于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因而国家要善治,即须先有良法。而国家要创制良法,即须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高质量的立法,卓有成效地实现创制良法的价值追求,从而最终实现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之良好愿景。[5]
四、对“我国的立法为什么要坚持以依法治权为治本之策”的问题给出的答案:要坚持以依法治权为治本之策的立法,既须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立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又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把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还须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之重要诫示,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立法,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以此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权力腐败的成本,从而最终建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6]
  五、对“我国的立法为何要坚持以公平正义为崇高价值”的问题给出的答案:要坚持以公平正义为崇高价值的立法,既须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科学立法,将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利益需求尽可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又须做到,通过公平公正的实体法的立法,合理规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各种资源和利益、科学配置各类权力与责任,实现实体内容上的分配正义;还须做到,通过符合民意的程序立法,制定既合民意又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程序规则法,从而完善程序规则上的利益平衡、矛盾协调、冲突缓解之法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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