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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运作制度改革/张文忠
深化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运作制度改革
——张文忠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发展公有制经济并保护其产权离不开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运作。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集体资本按终极所有权主体可以分为农民集体资本、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等。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于深化改革。
一、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
(一)国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
国有资本,即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终极所有权。国家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权利义务包括: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
农民集体资本,即农民集体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农民集体资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农民集体资本投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是农民集体出资企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农民集体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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