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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运作制度改革/张文忠(2)
(三)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
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即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的规定,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属于本集体所有即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投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是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出资企业。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
入社农民集体资本,即入社农民集体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根据这一规定,入社农民集体资本属于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入社农民集体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入社农民集体资本投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是入社农民集体出资企业。入社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入社农民集体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国有资本代理者层次多、链条长,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权利边界不够清晰,代理者容易偏离国家政策法规。
2.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等。
3.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生产合作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出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社员或退休或脱离了合作社,不再是合作社的劳动者,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这一阶段的劳动群众集体是劳动者群体,已不是出资者群体,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出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企业名称也由生产合作社变为城镇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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