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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公有资本终极所有权运作制度改革/张文忠(3)
4.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基层社集体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投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农民或退休或脱离了基层社集体企业,不再是基层社集体企业的劳动者,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这一阶段的入社农民集体是投资者群体,已不是劳动者群体,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三、深化公有资本现行运作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1.国有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深化改革着力点:清晰界定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权利,科学界定各级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权利边界,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2.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深化改革着力点: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问题及利益分配问题,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权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等。
3.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深化改革着力点: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代表。由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生产合作社转化而来的城镇集体企业,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在无法界定当初投资者,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作为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代表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人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城镇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资本的监督管理。
4.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现行运作制度深化改革着力点: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的所有权代表。作为基层社集体企业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在无法界定最初投资者,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缺失的情况下,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作为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代表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终极所有权人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入社农民集体资本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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