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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宗教与教会法的渊源与发展/徐凤林
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并称世界三大宗教,被部分国家列为国教。慈悲,博爱,和平是三大宗教的共同目标。下面,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三大宗教与教会法的渊源与发展进行解析,观点可商榷与指正。
一、印度教及古印度法
公元前20世纪产生印度教,范围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及尼泊尔部分地区。古印度法即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的教规教义,产生于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前7世纪并存续至公元7世纪,属于宗教文化范畴。宗教在古代印度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绝对权威,宗教典籍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法律需借助宗教规范得以存在和表现。古印度法渊源由三类规范构成:一是婆罗门教类(印度教类)。二是佛教类。三是其他渊源。古印度是政教合一国家,国王以宗教名义发布的诏令是引渡法的重要渊源。以宗教名义发布诏令是因为在古印度宗教具有绝对权威,法律需借助宗教获得权威并发挥规范社会的作用。
二、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法
伊斯兰教产生于公元622年,遍布亚、非两大洲,总体大约五十个国家。全世界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总数约12亿人以上。伊斯兰法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在内容与形式上与伊斯兰教义教规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古兰经》和“圣训”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还包括类比、公议、哈里发的命令等渊源。这些渊源构成了伊斯兰法的法律体系。一是《古兰经》。凡《古兰经》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必须按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渊源均须以《古兰经》为基础,与《古兰经》立法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被认为无效。二是“圣训”。穆罕默德的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是伊斯兰法第二位的渊源。9、10世纪,为确保“圣训”统一性和权威性确认只有“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习惯才是“圣训”的原则。三是“类比”。某些法律问题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找不到明确规定时,比照相类似的规则处理解决。四是“公议”。宗教学家解释《古兰经》经文和确定“圣训”权威时对某些法律问题所发表的一致意见。五是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来法律。哈里发为阿拉伯国家的统治者,通过发布行政命令决定国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包括税收和刑法等,可以对伊斯兰法的某些规定做出修改和变通。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穆斯林的义务,包括五功、圣战、食物戒律等;(2)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和瓦克夫制度;(3)债权制度指买卖契约;(4)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5)刑事法律制度;(6)审判制度。伊斯兰法既是法律规范又是宗教规范,违反伊斯兰法既要受到法律制裁又要受到宗教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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