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令退赔的性质和适用/fazhi1234(2)
(一)学界观点分析:重赔偿表象,轻性质把握。
学界关于责令退赔的认识多囿于赔偿被害人的视角,对其基本性质重视不够。责令退赔针对的是犯罪所得,目的是剥夺犯罪利益,侧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制裁,非着眼于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有观点认为,责令退赔问题虽然系在刑事程序中存在,但其内容是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退赔给被害人,体现的是司法机关强制的补偿性制裁,在实践中存在与普通民事行为的混淆。 该观点侧重被害人损失弥补理解责令退赔。责令退赔虽有赔的问题,但不是民事赔偿,是刑事制裁,意在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使其犯罪行为达到无利可图的状态,从而遏制犯罪。并非着眼于被害人损失的弥补,虽然客观上有弥补损失的效果。从被害人损失弥补和普通的民事赔偿行为角度理解责令退赔并不准确。
再比如,有观点认为,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实际上是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观点将刑事责令退赔与民事赔偿几乎等量齐观,侧重对被害人赔偿的视角理解责令退赔,仿佛是民事赔偿的强制履行。完全无视剥夺犯罪所得,消灭犯罪利益的惩罚功能,以及责令退赔实质是对追缴不能犯罪所得的退赔,退赔之后返还被害人,并非直接向被害人之退赔。基于赔偿被害人视角,进而自然会提出,取消责令退赔的刑事判决,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主张。 这些概因忽视责令退赔剥夺犯罪利益的刑罚功能,侧重被害人补偿的视角,对责令退赔性质把握不全面所致。
学界其他观点分析:责令退赔的基本性质一直缺少全面阐释。
1、学界关于责令退赔的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强制措施说”,认为它是使被侵害的公私财物恢复原状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公检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的一项职责,应在判决宣告前结束,不可强制执行。 二是“宽限说”,认为它是以职权机关的威慑力和刑罚的惩治性为后盾,给予犯罪分子的一种宽限和主动的机会。 三是“民事赔偿说”,认为它是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上述关于责令退赔的理解,看到了责令退赔的强制性,作为量刑情节的现实性,以及可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客观性。对责令退赔作为刑罚手段,而不是民法和行政法的救济手段却认识不足,特别是没有重点在量刑和刑罚的范畴认识责令退赔,从而对责令退赔的认识如雾里看花,不能在根本和实质上把握责令退赔。责令退赔的性质首先是准刑罚,虽然没有规定为主刑或附加刑,但是与主刑和附加刑相得益彰,共同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因此,重点不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而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打击或绝望其因罪获利的动机,从而遏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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