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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令退赔的性质和适用/fazhi1234(3)
2、有观点认为,责令退赔的法律含义强调的是对原财物权利人所应进行的赔偿,这是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相关财物不存在时的处置,是属于最终的实体处置。
该观点肯定了责令退赔是对违法所得的处分性质,是相关财物不存在时的处置以及最终的实体处置,对于正确厘定责令退赔的法律性质有积极意义。但是,其认为强调的是对原财物权利人所应进行的退还和赔偿则欠妥。责令退赔的前提是犯罪所得和无法追缴,重在剥夺犯罪所得,以此消极惩罚犯罪分子,消灭其犯罪获利,从而遏制犯罪。当犯罪所得被犯罪分子使用、挥霍或毁坏,无法追缴时,犯罪分子从犯罪所得中仍有所得,仍是犯罪的获利状态,或者对犯罪所得的灭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进一步责令退赔,从而达到追缴相同的刑罚效果,即消灭犯罪获利,遏制犯罪。可见,追缴和责令退赔均是针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制裁,刑罚性质较为明显。
3、有观点认为,责令退赔的本质是对被害人财产损失一种弥补,是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一种救济,应该是被害人的私权。
该观点将责令退赔的客观效果理解为主观追求以此定义本质,并判断为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定性为私权。责令退赔倘若是私权,无起诉或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责令退赔是不合适的。私权规定在刑法量刑的具体运用和量刑章节也是不合适的。刑法第64条虽然提到“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却不是规定被害人的私权,而是犯罪所得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部分如何处置的问题,即上缴国库还是返还被害人。依刑法规定,追缴的犯罪所得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应返还被害人。故,此处不过是对追缴犯罪所得的处理规定,不是设定被害人私权。追缴和责令退赔规定在刑罚的具体运用和量刑章节,说明其有刑罚的性质,是刑罚和量刑的一部分,不是对被害人的救济。故,并无民事赔偿的性质,不是私权,只是客观上有补偿被害人损失的效果。
那么,财产类犯罪,被害人有无要求弥补损失的权利?比如,被盗窃财物的被害人有无要求犯罪分子返还被盗物品的权利?从民事角度理解,当然有。但被害人却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责令退赔不告就理,无起诉即判决,又是为什么?
认为责令退赔是私权的理论回答不了这些问题。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上升到犯罪时,行为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对应的法律责任均有质的变化,不能仍然只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视角分析问题。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属于犯罪所得的部分,刑法已专门调整,即刑法第64条的追缴或责令退赔,最终返还被害人。这部分损失不再适用民事救济,不能也无需再提起民事诉讼。即使追缴或退赔不到位,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这可以称之为刑事责任追究对民事责任追究的排斥。犯罪所得所对应被害人损失之外的损失(刑事责任追究不及部分),且因犯罪行为产生,当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称之为刑事责任追究与民事责任追究的相容。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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