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华法系的特点与意义/徐凤林
中华法系指中华文明史上形成的、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为目的的中国古代法律,也是亚洲古代一些国家制定实施、在核心精神与主体内容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群,包括东亚、东南亚一些国家通过移植、借鉴唐代法律而建立的古代法律群,通常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概念比较运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思想和理念精华值得我们借鉴传承。
一、法系特点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在中华大地生长发育、成熟完备,体现民族精神、富有民族特色,具有世俗法系的特点。中华法系形成、发展,经历四个历史阶段:理论奠基,初步建立,体系成熟,制度完备。先秦作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阶段,基本法律理念及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夏商周三代,属于中华文化思想风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华基本法律理念形成的关键时期。秦汉魏晋南北朝作为中华法系的初建阶段,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逐渐发展、定型。在儒学指导下,传统法律经历了“儒家化”过程。中华法系的一些重要制度,在这一时期创制建立、修订发展,并在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步成型,丰富了中华法系思想内涵,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隋唐时期,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制定《唐律疏议》,完成以《诗》《书》《易》《礼》《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思想对于法律规范的改造,完成社会主流价值对国家法典的实质性融入,促使中华文化精神与法律制度深度融合,代表中华法系的成熟。唐代法律对东亚、东南亚各国立法产生重要影响。8世纪至14世纪,日本《大宝律》《养老律》,朝鲜《高丽律》,越南《刑书》《国朝刑律》等基本法典,从内容到形式,概念到原则直接移植“唐律”。宋元明清,以《洗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医著作问世应用,使中华法系的法医学达到世界高水平,推动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备。在法律形式方面,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以成文法为主体;在法律渊源方面,国家法与“民间法”并存,以国家法为主体;在文化影响方面,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形成法系,是法律文明和平传播的过程,由子法国家或地区自主选择,主动继受形成的法系。在法律实施方面,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一体,礼和德既是法律制定遵循的准则,也是法律适用,必须服从的指导性原则,倡导理智和德智,理法结合、德主刑辅,通过调节和教化解决纠纷,调解息讼是中华法系特色之一。
特点一:维系大一统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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