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华法系的特点与意义/徐凤林(2)
中华法系在漫长发展过程中,将维系大一统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列为首要目标。大一统观念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崇尚、实施国家全面统一,即:政治法律一统,民族人口一统,版图疆域一统,主流思想一统。大一统即是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秦皇征战六国,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权体制。汉武以大一统理论指导国家的制度建设与政治实践。如果大一统价值导向与其他价值导向发生冲突,优先保障大一统原则的实施。为大一统,以严刑峻罚的“重典”治理,代替“仁政”“德治”“轻刑”等管理模式;为大一统,征收杂捐加重赋税,放弃“轻徭薄赋”、注重民生的政策;为大一统,节衣缩食,保障在边疆屯驻重兵。纵观中华古代史,在事关大一统格局存亡的历史时刻,朝廷都承担重大社会风险、军事风险乃至政治风险。中央集权体制是历经历史证明的有效的政权体制。制度与法律全国统一,重大事项朝廷决定,公权资源统一调配。中华法系从立法、司法、法律规制等方面,全面维系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国家权力结构及政权组织形式方面,强化中央集权。国家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行,遵循“分事不分权”原则。具体的管理事项,具体的管理职责,分别设立,分别行使;核心权力不得分割。最高决策权,最高执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掌握在以皇帝为首的朝廷统治集团手中,统一行使。
特点二:倡导“德法共治”的治国理政模式
中国古代主流思想是儒学,以道德引导人的思想情感,以法律规制人的行为举止。道德与法律两大规范体系相辅相成、共同作用,造就了不依赖人类外部力量而能有效治理国家的独具特色的中华政治文明,实现了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立法与司法方面,体现为“情理法综合为治”原则。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内在要求。在“天人合一”理论框架下,“天理”既体现为客观存在的自然秩序,也代表引申而出的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均以代表理想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天理”为最高准则。通过“天理国法人情”综合治理,实现“德法共治”模式下的社会正义与人际和谐。在实施道德法律共同治理过程中,注意实现“价值规范相向而行”的社会目标:道德与法律,价值与规范,其所禁许赏罚、褒贬毁誉的着力方向一致。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分别对于某些行为实行禁止、允许。道德准则在实施价值评价时,有褒贬,有毁誉。二者方式不同,手段各一,但方向一致。否则,被法律惩罚者受到舆论赞誉;受到国家法律奖励者受到道德诋毁,不仅有损法律权威,而且影响道德功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道德与法律共同治理模式展示了中华社会的人文情怀,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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