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华法系的特点与意义/徐凤林(3)
特点三:坚持“民为邦本”的法律原则
中国古代治理国家主张“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思想到孔孟“德治”“仁政”理论的形成,汉唐明清政治家、思想家都注重民心所向。中华法系在法律指导思想与具体制度实施方面,全面体现“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原则,制定实施“轻徭薄赋”相关法律,富民养民,确保国家财政收入长期可持续,确保民众基本生活水准。中华法系注重弱势群体特殊保护。锄强扶弱、保护土地所有权,鼓励通过土地流转提高社会生产力,允许土地买卖,限制土地过度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小自耕农。对于老幼病残、孤寡废疾,即便是犯罪,也区别常人给以特殊处理。对于老幼、疾病、体残等罪犯的变通处理,体现法律温情,体现中华法系人文关怀、民本主义特征。中华法系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构筑严密的统治法网,维护皇权统治。
特点四:强化吏治、从严治官是中华法系重要特色
强化吏治从严治官,解决遵循朝廷统一政令、政令不能及时到达地方的矛盾,可行方式是规定职掌权限、管辖范围、责任义务,让地方官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汉朝思想家刘向提出“人臣六正”,划分六种优秀为臣者:圣臣,良臣,忠臣,智臣,贞臣,直臣。明朝理学家薛瑄提出“居官七要”的为官准则:“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均将道德标准放在重要位置。对官吏进行监察与考课,个人品德与职业道德是评价官吏的重要指标。唐朝制定完备的官吏考课体系,确定完善的官吏考核指标,以“四善二十七最”为代表。清朝对于官员考课,分作京察、大计。京察考核京官,大计考核地方官。考核重点,即在于官员的操守、能力。古代赋予官员特权,也规定官员履行特殊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士农工商,各有所业。仕宦之家,不得与民争利,不得从事商业行为。清朝法律规定,各级地方官不得在任职地方置买不动产,包括田土、住宅。即便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以势压人,而是纯粹按照市场价格,也构成犯罪。法律还规定,地方官及其家人,不得在任职地方娶妻纳妾,即便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以势压人,而是双方合意、通过媒妁之言,也属法律禁止之列。中国古代法律创造性区分“公罪”与“私罪”,并营造“公私两分”的法治文化。对于私罪官员不仅严肃惩处,而且在相关联的行政处分,包括待遇、复职、抵罪等方面也从严处理;对于公罪官员,量刑较轻,在待遇、复职、抵罪等方面,从宽处分。强化吏治不仅对于官员提出特殊的道德要求,还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规制机构的职责程序,约束官吏的行为举止。在赋予官员一定特权的同时,要求官员必须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通过区分“公罪”“私罪”,法律展示明确的价值导向:忠于职守,勇于担当。在道德与法律双重规制下,涌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崇高人格的官员,为国家治理贡献才能,为社会树立道德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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