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华法系的特点与意义/徐凤林(4)
特点五:维护家庭亲情,培育集体意识
古代法律注重强化家庭责任感,培育家庭成员作为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强化伦理关系,维护家庭亲情,通过家庭家族,得每一个体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助力国家稳定社会秩序。经济上,法律确认家庭是一个整体。家长代表家庭对外参与经济交往和财产交换;家庭内部,家长享有对全部家庭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权。法律关系中,视家庭为一个完整责任主体,家庭成员不能擅自处理家庭财产;刑事方面,家庭成员犯罪行为同时导致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关于民事的共同财产权意识、刑事连带法律责任的规制,提升了家庭伦理亲情凝聚力,强化家庭的整体性稳定性,为社会秩序稳定创造了条件。法律确认家庭成员中基于血缘、性别、辈分、年龄等自然因素及基于婚姻等其他因素形成的等级关系,赋予不同等级成员不同的权利义务,通过维系等级关系确保家庭关系稳定。在人身伤害方面,实施尊长优先保护原则。尊长对卑幼伤害,减等处罚;相反,卑幼对尊长伤害,加重处罚。卑幼对于尊长,在人身方面必须给予更多的关切和尊重,不得侵犯,否则加重处罚。在财产侵权方面,实施远亲重点防范原则,重点防范亲属关系较远者;对于亲属关系较近者,减等处罚。亲属关系越亲近,相互之间就需承担更多的相互扶持、相互资助义务。这种相互扶持的义务,一定程度上可抵消因财产侵权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故可减等处罚。
特点六:崇尚和谐的基层社会法律治理
中华法系以崇尚和谐的基层社会法律治理为重要特征。理想化的社会关系在于:亲属间重伦理亲情;邻里间重守望相助;即便一般人际关系也注重以礼相待。在中国古代管理体制中,州县官作为亲民官直接面对百姓,主持所辖地方全部事务,既负责地方全部行政事务,也作为司法体制中的第一审级,承担所有案件的审理。作为第一审级,法律规定,州县官全权管辖笞、杖刑案件以及其他户婚田土、债权债务等“民间细事”。根据法律,州县官处理笞、杖刑案件以及“民间细事”,其着力点不在于财产权益方面的“公平”,不在于物质利益方面的“锱铢必较”,而在于弘扬主流价值、和谐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中华法系另一特色是发挥基层社会民间共同体作用。宋代开始实施租佃制,社会个体的流动性增加。为适应这一状况,国家调整政策,鼓励、扶持基层社会的民间共同体,特别是以血缘、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家族宗族参与地方治理。宋代蓝田吕氏宗族制定《吕氏乡约》,为吕氏族人设置行为规矩,发挥了辅助法律构建秩序的重要作用。朱熹修订《吕氏乡约》,形成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增损吕氏乡约》。《吕氏乡约》强调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原则,为官府所肯定,借助官府力量全面推广,成为全国各地乡里、宗族效法的榜样。中国古代各朝代中华法系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无论是法律思想,还是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也存在消极作用,在制度上规定等级身份、法律特权、官本位原则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从皇帝大臣到地方官员,主观武断、违法裁判,徇私枉法、制造冤案错案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应有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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