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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华法系的特点与意义/徐凤林(5)
二、法系意义
中华法系为中华民族数千年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作出重要贡献,在世界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画上浓墨重彩一笔,展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价值与风采。
意义一: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团结
中华法系用法律手段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与程序等行政法方面,在各民族间财产流通、联姻民事法律方面,在刑事法律方面,在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管理方面,以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为目标。在维护国家政治统一、法律统一的基础上,不同文化习俗背景下的少数民族可采取因俗而治,适用本民族民俗习惯。中华法系主张“仁政”“德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的叛乱、割据、分裂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一律严惩不贷。
意义二:维系中央集权,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中国地广人多,地理环境、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生产方式等区域性差别大,发展不均衡。治国理政可行的政权体制即“中央集权”。中华法系在推进“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构建、实施,建立“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辅助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统一行使最高权力,保持全国政令统一,确保中央政府有效调动全国各类资源,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危机事件,推动全国各地方均衡发展,共同进步。中华法系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地方权限,要求地方官严格执行中央政令,遵行国家法律,依据法律实施管理,保持中央的权威与法律的效力,确保统一行动,统一步调。成功运用中华法系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效率,推动了国家长治久安,确保了中华文明千年传承,长久不衰。
意义三:坚守以人为本理念,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古代社会崇尚人文精神,注重以人为本,重视道德、法律共同治理,“天理国法人情”共同作用。确立的道德法律共同治理原则,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人文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造就和谐包容、务实平和的民族心态。中华法系致力于实现价值与规范相向而行的目标,使道德与法律,各有所司协同配合,取得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良好效果。
意义四:汲取中华法系精华,保持民族精神与东方特色
中华法系具有自身的核心价值、主体原则,也具有包容性、开放性。核心价值与主体原则的存在,使中华法系保持民族精神与东方特色,与古代国家治理、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中华法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开放性、包容性对于其他法律资源的吸收与借鉴,展示其自我更新、自我复兴能力,始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以其鲜明的特色与合理的内涵,在古代中国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维系民族团结、助力文化繁荣方面,展示其独到的功能。而中华法系在思想理论层面所展示的中华法律精神,则在中国古代、近代、当代社会秩序构建、社会关系调整方面,始终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新时代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弘扬中华文化,重构中华法系,使其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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