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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立案难”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徐凤林
立案是法院定纷止争、解决民事纠纷第一环节。近年来,个别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存在“生、冷、硬、推”现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以书面形式裁定不予受理,“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成为司法活动的诟病。立案难、执行难、申诉难成为诉讼“三难”,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笔者结合司法工作实践,对立案难进行法理解析,观点可供同仁研讨参考。
一、“立案难”呈现特点
特点一:立案条件严苛。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本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证据原件等,若原告无法按要求提供以材料不全为由不予立案。
特点二:诉讼指引不到位。对诉状格式不符、诉求不明确、缺乏起诉要件的案件释明指导不够,不给于限期补正、修改机会,直接拒绝不予立案,导致原告诉求无门,增加当事人诉累。对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害怕引起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既不立案,也不下书面裁定,致使当事人上诉无门。
特点三:因送达难、执行难拖延立案不予受理。对诉讼主体不清、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基本证据的案件;对当事人下落不明、诉讼文书难以送达、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考虑当事人胜诉权,采取先调后立、先送后立、先执后立的方式,拖延立案或不予受理。
二、“立案难”成因
成因一:当事人不了解民事诉讼程序,不知晓“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对诉讼成本与诉讼风险考虑不缜密,自行收集证据不到位,撰写起诉书诉求不明晰,盲目要求立案受理。
成因二:少数律师为收取代理费,怂恿、鼓动当事人滥用诉权或进行虚假、恶意诉讼。法院针对一些可诉可不诉案件、无法执行的复杂案件,审查甄别决定不予立案,拒发裁定书,当事人以诉权被剥夺为由上访缠访。
成因三:受法院案管办“调、撤、判”结案率考评影响,立案庭接案时严格筛选案件,对疑难复杂的、难以调解的案件不予立案;对难缠的、易引发上访、缠访、闹访的案件阻止其进入审判程序。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存在维稳风险的不予立案。
成因四:因案件管辖问题,被告住所地不在该法院管辖范围、不方便送达和执行不予立案。审查当事人起诉书,发现判决即使胜诉但很难执行或因诉讼标的难以执行,影响结案率不予立案。
三、“立案难”解决对策
对策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打造文明、高效的立案服务窗口
以公正高效办案、和谐司法为民为主题,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提升司法能力为硬任务,以当事人满意不满意为硬标准,深化立案大厅文明窗口建设,拓展便民举措,健全以当事人满意为导向的服务诉讼新机制,努力把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为民、文明、和谐、公信”之窗,使其成为既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又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加强立案法官选拔培养,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官配置到立案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改革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增强立案法官责任意识。强化诉讼引导,搞好诉调对接,提升释法答疑水平和诉前调解能力,巧解民商事纠纷,提供满意的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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