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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立案难”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徐凤林(2)
对策二:落实立案登记制,确保诉讼程序公开公正
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完善《关于立案审查、送达、保全和诉前调解的内部规定》,建立“立案会商制度”,降低立案门槛,保障当事人诉权,确保立案质量。对符合民诉法四个起诉条件的一般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内补正,补正的应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裁定书,让当事人有说理的渠道和途径。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阅卷、开庭、信访等在线服务功能,形成现场与远程、网上与线下有机结合的诉讼服务新模式,减轻当事人诉累。建立司法救济机制和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惩处赔付机制,加大立案信息网上公开,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对当事人选择非诉调解的应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调解或经非诉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尊重相关部门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对策三:强化诉权意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遵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坚持“两便”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便利法官审理),秉承“司法为民、司法惠民”的司法服务理念,发挥立案职能作用,全力打造公正、高效的诉讼服务窗口,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主动行使释明权,做好诉讼引导工作,提醒当事人注意诉讼风险,在诉讼收费、信息查询、材料交转、司法救助等方面开通便民利民“绿色通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防止出现选择性立案或不立、不裁现象,杜绝因“诉讼无门”而引发的上访事件,保障当事人诉权,彰显司法关怀与温暖。做好风险评估,审慎处理敏感案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但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敏感案件慎重考虑,妥善处理。搞好立案前繁简分流工作,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衔接工作,做强做实诉调对接平台。加大诉前教育和诉前调解力度,提升调解能力,把诉讼便民服务、矛盾速裁化解、小额诉讼解决的关口前移,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维护司法权威。
对策四:健全民事立案检察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监督
认真贯彻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健全民事立案检察监督机制,用好用足程序纠正权和实体建议权,对“不立案,不裁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当事人起诉不予理睬,不接收当事人诉讼材料,检察院向法院下发《要求说明不受理理由通知书》《要求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完善关于立案的法律规定,增加对立案违法行为惩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发现违反法律规定“不立案,不裁决”,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检察建议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和社会民主舆论监督,提高诉讼服务整体水平,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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