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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未成年人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有效保护/王勇(2)
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未成年人股东权利得到了明确的界定,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也反映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包容性与进步性。未成年人股东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他们可以依法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以及按照出资比例获得公司利润的权利。然而,与成年股东相比,未成年人股东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这种限制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而遭受潜在的经济风险。例如,在某案例中,一名未成年人股东的法定代理人未经合理考虑便同意了一项对公司不利的决议,法院最终判决该决议无效,并要求重新评估未成年人股东的利益。
赵旭东认为关于未成年人股东与股权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 未成年人直接继承或受赠己拥有的财产设立公司或参与公司设立而原始取得股权产权。2.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用自己的财产支付对价,并实际地将股权归为未成年人所有。3. 在某些家庭中,父母将其拥有的股权分配给未成年子女,以管理和处置家庭财产并确保未来生活的保障。4. 未成年人股东或“娃娃股东”与股权的出现,使得父母可以避开法定的限制,以实现投资行为。[ 作者:赵旭东,《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第121页。]
关于未成年人股东与股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观点可以总结如下:
1. 未成年人持股有着复杂的背景和原因,决定了其法律性质不同。未成年人持股的原因可以分为继承、受赠、购买和家庭共有等四种情况。2. 未成年人持有股权本身不存在法律障碍,其代持股权的效力取决于其父母或实际投资人拥有股权的合法性。未成年人持股的法律效力涉及到股权持有行为的法律效力、股东共益权的行使、股东自益权的行使等方面。3. 未成年人股东的股权可以通过监护或法定代理的方式实现。未成年人股东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股东的权利,代理制度的重要法律功能在于弥补被代理人直接行为的限制和行为能力的缺陷。4. 未成年人股东的股权形成往往有其特殊原因,如未成年人直接继承或受赠已拥有的财产、设立公司或参与公司设立而原始取得股权、购买受他人的股权以及家庭共有股权等。5. 未成年人股东与股权的法律效力的认定需要根据股权的性质确定,不同性质类型的未成年人持股其法律效力有所不同。未成年人持有股权本身不存在法律障碍,其代持股权之效力取决于其父母或实际投资人拥有股权的合法性。6. 未成年人股东的股权可以是独立拥有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的。对于独立拥有的股权,未成年人股东应以其独立财产承担出资义务,监护人只对此承担监护管理责任,而不承担直接的股东出资义务。对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股权,应按财产共有关系确定出资义务和债务清偿责任,即由家庭成员共同或连带承担。7. 在追究未成年人父母财产责任时,可以适用一般股权代持规则,即首先由债权人强制取得未成年人股东父母作为实际投资人的财产权益,再由债权人按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律程序决定股权或股权变现价款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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