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徐凤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虽然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不同。最近,笔者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进行法理比较,撰文如下,观点可商榷与指正。
区别一:合同主体资格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指与劳动者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应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一种,指平等民事主体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由于建立劳务关系具有灵活性,对繁荣市场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大有益处,因此,民法典对提供劳务者主体资格要求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那么严格。
区别二: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行政上隶属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外,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事工作同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不特定主体间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
区别三:支付报酬依据和支付方式不同
支付劳动合同报酬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并根据劳动数量和质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而劳务合同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常见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区别四:适用法律规定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社会法范畴,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保护。依据民法典建立的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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