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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徐凤林(2)
区别五: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若因劳动者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约定,产生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
区别六: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因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为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各项义务,如:保险金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由于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协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区别七:伤亡事故后果处理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造成伤害,即使劳动者过失违章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应对受工伤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订立劳务合同产生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工伤。即损害事故的发生,如果全部是由提供劳务者的过错(故意和过失)产生的,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主体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发生侵权行为时,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区别八:纠纷解决程序不同
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一种,由民法典调整,发生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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