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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之对策/徐凤林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不同内容与位阶关系,按照不同调整对象和法理逻辑加以归纳整理,组成和谐统一、有机结合的劳动法律系统,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发展,在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对策进行思考,观点可商榷与指正。
一、体系内容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为我国劳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提供了立法指引,在劳动法的引领下,30年来,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发展,体系内容基本完整、门类齐全,位阶清晰。形成以劳动法为根基,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为法律骨干,以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补充,以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为填充的劳动用工规范体系。
法理分类:
分类一: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分类二:劳动关系法: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作为法律制度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
分类三:劳动保障法: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
分类四:劳动行政法: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规定。
二、体系特征
特征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贯穿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确立劳动法为劳动基本法的指导地位,彰显其在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涵盖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特征二:通过主体、合同、基准和保障立法,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健全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特征三:劳动法是社会法,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即保护公共利益,也保障私人合法利益。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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