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秦德良(3)
(三)镇反的收缩与结束:镇压与宽大结合
1、毛泽东关于不可捕错杀错,镇反的打击范围以及死刑比例的指示
1951年3月份以后,有些地方开始出现错捕错杀的“左”的倾向以及工作草率的现象。3月23日,黄克诚向毛泽东建议“停止大捕大杀”,“杀捕范围加以限制”。[7] 3月30日,毛泽东批示“应立即加以收缩”[8]。 同日,毛泽东指出,“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9] 4月2日,毛泽东又指出“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门头子等项范围之内,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员,普通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判处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最主要的是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10] 4月30日,毛泽东进一步对死刑的比例作出具体限制,他指出“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在城市应少于千分之一”。“凡无血债或者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者两年执行”。[11]
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一文中指出:“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12]
2、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对镇反采取谨慎收缩
为执行毛泽东关于对镇反采取谨慎收缩,集中精力处理积案的指示,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于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召开,会议作出如下决定:(1)关于杀反革命分子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在农村中,一般应不超过人口的千分之一;……在城市中杀反革命,一般应低于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点五为适宜。(2)自6月1日至9月30日4个月内,“一律停止捕人”,以便集中精力清理积案。(3)“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 [13] 这些决定,可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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