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秦德良(5)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这段时期的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最早是在1979年针对转型社会初期的犯罪高峰提出。对“严打”贡献了思想的主要是彭真与邓小平。
1、彭真的“严打”观点
第一,“依法从重从快”
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由彭真主持召开的全国城市治安会议,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首先提出了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六类”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
1980年1月23日上午在听取上海公、检、法负责同志汇报了上海的治安问题后,彭真说“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 [17]
1981年5月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了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这次座谈会上,他明确提出:“对恶性案件的现行犯,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他们的放纵、宽大就是对人民的残忍。”[18] “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从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19]
第二,“要稳,要准”
1981年5月,他明确提出: “要稳,要准,要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难绳,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判刑的根据要查清楚。”[20]
第三,“两个基本”
1980年2月,彭真在广东听取公检法三家的汇报时指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21]
这是彭真首次提出,后来成为指导司法机关办案的“两个基本”的原则。
1981年5月,他明确提出:“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一个案件几桩罪行,只要主要罪行证据确凿也可以判”[22]
第四,“死刑核准权下放”
“为了及时处理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恶性现行刑事犯中的首要分子,对这类人的死刑核准权以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为好。”[23]
第五、“严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的三道工序,互相协作、配合、互相制约。”[24] 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讲话中指出:“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25] 1985年1月28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政法队伍是党的卫队,国家的卫队,人民的卫队”,[26] 1987年3月31日他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政法部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具。”[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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