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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历史考察/秦德良(7)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一次以综合治理为主题向全国发出的正式的法规性质的文件。该文件提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根本的问题在于加强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这个决定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从以前的“三个方面”扩展到了“六个方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对所主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该地区、该部门和该单位领导的责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是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逐步制度化、法律化。第二,“属地管理”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属地管理”原则,是解决“条条”和“块块”责任划分的一个重要原则。所谓“条条”,是指按不同工作性质划分的、隶属于不同系统的各个行业、部门及其所属的单位;所谓“块块”.是按地域划分的行政管辖区,如省、市、县、乡(镇)、街道等。第三,“一票否决”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项工作达不到标准或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由相应的机关否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评先晋级资格。第四,法制化的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化原则即依法治理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所有的综合治理措施要尽可能纳入法制的轨道,任何一项治安管理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第五,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显著特点。它要求在治理社会治安中,政法机关即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最大限度地依靠和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协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群防群治工作是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群防群治指的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专门机关指导下,发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群团组织的作用,把群众组织起来,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所在地区或单位的治安秩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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