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之法律制度研究/陈朝晖(8)
就受赠人而言,受赠捐献应当至少是有希望令其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此外,因受外国法律制裁而失去某个身体组成部分者,本国法当禁止其受赠同样的身体组成部分。这既是出于对他国法律的尊重,也是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实现社会之公平和正义所必需。比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两度犯有强奸未成年儿童者,出狱后要么经常接受强制注射降低性欲的药水,要么接受阉割手术。[15](P333)对因此而在该州被阉割者,就当禁止其受让睾丸。当然,因受其他国家法律制裁而失去某个身体组成部分者之行为在国内不认为是犯罪,则不在此限。
七、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之法律制度的构建
捐献身体组成部分既然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其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和规范其实施。
这一法律制度的架构为:民法典――身体组成部分捐献专门法――某一身体组成部分捐献的特别立法。民法典为身体组成部分捐献提供法律依据,专门法规定其具体操作,特别法就某一身体组成部分的捐献做出特别规定。
当前,民法理论界已普遍认为身体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令捐献身体组成部分缺乏民法上的充分依据,尽管在学理上没有人对其提出怀疑。因而在未来的《民法典》的制定中确认自然人的身体权是十分必要的。
在特别法方面,我国已有规范血液这种结蒂组织捐献的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但我国尚没有一部身体组成部分捐献的专门法,这实属一大缺憾。制定这样一部专门法,不仅可以为再进行特别立法提供指导,而且可以作为全部身体组成部分捐献行为的规范,将这一行为纳入法所调整的范畴。前述《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身体组成部分捐献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使用了“器官捐献”这样一个不周延的概念,其局限自不待言。所以制定《身体组成部分捐献法》是构建这一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本文作者认为,该法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说明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及该法调整的范围。其中基本原则应包括:保障捐献人和受赠人生命健康原则、捐献者主体合法原则、绝对自愿原则、无偿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对领导、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但更重要的是接受或代为接受捐献的机构的确认。在实践中,已有许多公民志愿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但除献血外,常常面临捐献无门的尴尬。有些单位如大连医科大学已对接受公民的遗体捐献做出内部规定,但这些单位为这一行为的主体资格需要法的确认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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