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13)
但是,就中国而言,现在谈论行业自治似乎还为时过早。这恐怕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整体上看中国律师尚不具备实现行业自治的能力;二是在立法上,国家尚未赋予律师行业充分的自治权。前者因为历史原因和发展现状所限,我们无能为力;但对于后者,却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现行《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显而易见,上述职责除了第(一)项之外,都有点务虚的意味;而这第(一)项职责,恰恰都是中国的律师协会现有能力难以胜任的。对比前文述及的《律师法》关于司法行政机关权限的规定,我们发现,中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仍然属于典型的行政管理模式,律师自治尚未获得相应的制度支持。在这一点上,立法机关显然迁就了行政主管当局的习惯和要求。
显而易见,在当前这种管理体制之下,作为律师行业自治团体的律师协会是不会有太大作为的。其一,律师协会权限太小而且失于空泛,难以承担对律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实权在握,比律师协会更容易也更经常地对律师们发号施令。其二,律师协会受命于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群体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时,难以维护律师群体利益。律师协会负责人往往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甚至由其行政首长兼任,而且律师协会主要成员并非执业律师,也是中国律师行业的一大特色。在大部分地区,律师协会实际上沦落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附属部门,有的甚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唯司法行政机关马首是瞻,其组成人员自然以行政人员而不是执业律师为主。这往往导致律师既不认律师协会为自己的娘家、律师协会也不以律师利益为是的尴尬局面。更有甚者,律师协会每每千方百计以会费、资料费、培训费的名义从律师身上榨取油水,以便提高自己的福利待遇。例如,某市律协曾经起草一份文件,拟要求已考取律师资格但未从事律师职业的社会成员每年缴纳人民币六十元,并美其名曰“律师资格保留费”;这一文件尚未出台便遭社会各界非议,连当地司法局都觉得有点过分,最后才不了了之。类似的荒唐事件,在西方律师界看来也许是难以想象的。
所幸的是,近几年来,最高司法行政当局已经注意到律师自治的必要性了,律师协会的地位也有所提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率先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律协会长、副会长、理事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一改过去律协主要负责人由行政领导兼任的传统做法,跨出了实现行业自治的第一步。北京、海南等地律师协会也相继改造了“领导班子”,出现了执业律师走上前台,由内行管理内行的可喜局面。看来,律师行业自治已成大势所趋,它的全面实现只是一个时间迟早的问题。对于中国律师来说,无疑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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