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15)
可以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税收之外强行收取高额行政管理费的做法,也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绝无仅有的。因为一般而言,行政机关的办公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除了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外,任何机关都是无权剥夺农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的,行政机关的收费,只能严格限制在为管理相对人实际开支的证照工本费的范围之内。但是,中国的行政机关还远远没有进化到这一步,它们仍然热衷于对下属部门征收名目繁多的行政管理费,以弥补行政经费和福利待遇的不足,作为主管律师业的司法行政机关也概莫能外。而且,这种行政收费的比例往往是相当高的,有时甚至超过了法定的税收标准。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就明文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其所辖律师事务所征收其纯收入15%的管理费。而大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实际操作时总是按律师收费总额的15%征收,有的地方征收比例甚至高至30%,再加上5%的律师协会会费和平时各种名目的摊派,往往比同级税务部门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然,也有个别省市取消比例收费制,改按固定额度征收管理费的。这种收费改革看似合理,但它却仍然高得令人咋舌,对规模较大、创收少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则无疑是雪上加霜。
考虑到前面提到的各项税收负担,两项相加,几占律师事务所收费总额的一半以上了。显然,在中国,律师这碗饭吃起来并不轻松。
为求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律师事务所偷税偷费之风日益漫延。如前所述,律师业内“瞒产私分”的现象俨然已经成为一种公开的秘密。有律师坦言,律师事务所如不偷税,就只能关张大吉了,所以律师偷税实属迫不得已。
看来,“逼良为娼”这四个字,用在中国律师身上是毫不为过的。
但是,当前我国这种对于律师行业既收税又收费,且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征的体制无疑是一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做法,显然是有违现代法治精神的。这种体制不仅与国际惯例相悖,并且直接压制着律师从业的积极性,因而非改不可了。
改革的主要思路,应当是采行税收法定主义,取消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其事的收费制度,对律师行业只按法律规定适当征税。考虑到很多律师事务所均为合伙组织而非企业法人,对律师行业的征税也只能限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范围之内,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应当坚决予以摒弃。我想,通过这些改革,律师们也许会稍稍感到有些欣慰了。
1.7悖离市场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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