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16)
律师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主业,和其他服务行业一样,他们有权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委托人收取相应报酬,以满足生活和消费的费用要求。因而国家规定的律师收费制度是否合理,也是事关律师业发展前景的一个关键因素。
但是,中国现行律师收费体制是颇值推敲的。
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主要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于1990年3月7日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依据。根据该《标准》规定,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标准为1—3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的收费标准为2—50元/件,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为30—150元/件,办理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为70—150元/件。
毫无疑问,上述收费标准实在低得可怜。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该《标准》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上我国地区差异很大,该《标准》在许多地方已形同虚设。其主要不足之处在于:
规定的报酬形式单一。该《标准》对报酬的形式规定过死,排除了律师和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收费等多种报酬形式。
规定的数额过低。该《标准》对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最高限不过30元/件,对制作合同书的收费最高限为50元/件,对办理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的收费最高限为150元/件,这和美国律师平均200美元/小时的最低收费标准显有天壤之别。正是这些规定严重制约了律师的积极性,不利于律师重大作用的发挥。
收费结构不合理。该《标准》对每件刑案的最高收费不超过150元,与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费形成鲜明的对比,结果造成了刑事案件难于找辩护律师的局面。虽然有的律师民办理案件的绝对数量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由于收费制度不合理,经济效益却不高,挫伤了这些所的积极性,这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另外,经济案件标的额越大,收费比例却越小,这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贡献来讲是不公平的。
由于收费标准规定不合理,律师收费与其工作量不成比例,明显失衡。而且事实上,很多律师不得不置前述标准于不顾,改以协商收费为主。为维持生计,律师实际收费往往远远高出规定的要求。所谓“标准”,早已名存实亡。
考虑到这种情况,在《律师法》颁布之后,国家计委和司法部有了新的举措。1997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两部委联合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就律师收费方式和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就上述办法的实质内容看来,国家主管部门在律师收费方面的改革仍然是相当有限的。因为该办法仍然对律师收费的自主权作了严格限制,要求律师在受理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时仍应遵守两部委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只允许律师在办理非诉讼的法律事务和担任法律顾问时可以和当事人协商收费。另外,计时收费方式在该办法中也未得到充分肯定,律师为委托人办案开销的本地(省内)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都从律师报酬中列支。然而,时至今日,新的律师收费标准由于种种原因仍未出台。这就出现了律师如果按照“法定标准”收费,只能做赔本买卖;而律师如果与当事人协商超标准收费,则又有可能因“违法”而遭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两难局面。而且,不难揣测,根据我们长期一贯的保守做法,即使新的律师收费标准出台后,律师收费也不会有太大的调整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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