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17)
总之,我国现有的律师收费制度和标准,对律师行业统得过多过死,律师事务所缺少自主权,其活力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同时,也为一些漫天要价的冒牌律师有隙可乘,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收费制度必须改革。
改革后的律师收费制度应着重宏观的管理,规定收费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立以协商收费为主,以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收费为辅的合理收费机制。因为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意识自治、契约自由的一般原则,律师具体收费多少当然主要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国家主管部门也可制定带有指导性的最低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可在此标准之上收费,但不得在此标准之下收费(以杜绝不正当竞争)。
当然,律师收费标准的提高,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费用负担。笔者认为,在立法上确立“律师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使律师费用的负担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一致,实行“谁败诉谁负担”的制度,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这种做法既可减轻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压力,又是对败诉者(因而往往也是违法者或侵权者)的一种惩罚,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国际通行做法,而且我国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也采行这一制度。据了解,在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已开始借鉴该制度;如能在所有诉讼案件中推而广之,则无疑有助于新的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因为无论对律师,还是对当事人,这都将是一种福音。
但愿新的律师收费标准出台之后,中国律师面对自己的劳动所得不再感到酸楚与悲哀。
(二)观念抵牾:在野法曹的尴尬
根据一般社会学理论,某种制度的顺利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国律师业的兴起与发展,也莫不与社会主流心理的容忍与认同息息相关。但是,在人治主义曾经畅行数千年、封建意识至今仍然相当浓厚的现中国,律师这一新生群体是否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呢?律师们所从事的特殊职业是否获得了广泛的舆论支持呢?从律师执业的现实状况和有关媒体披露的大量个案看来,上述问题的答案显然不容乐观。来自社会观念上的种种误解和偏见,每每使得律师这种在野的法律工作者倍感无奈和尴尬。
2.1 社会公众的误解
由于中国律师业刚刚起步,律师行业社会化程度不高,普通百姓除非碰到官司,平时很少接触律师。大部分中国人对于律师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假想的模式里。加之两千多年封建历史造成的法律意识极为淡漠的原因,许多人对于律师和律师职业还存在在种种不恰当、不全面的理解。
总共2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