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18)
2.1.1 误解之一:律师应当是公正的化身
很多中国人醉心于西方传媒中的律师形象,认为主持正义、扶持弱者应当是律师的天职。但事实上,从职业性质和法律地位而言,律师是难以承此重任的。因为无论是在诉讼当中,还是在诉讼之外,律师都仅仅是一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而且往往代表一方当事人主张该方的利益,他只是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的从业者,而不是执掌公正法宝的正义之神。真正有责任主持正义、扶持弱者的应当是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因为他们既负有捍卫法律公正实施的使命 ,又操握着实现社会公正的权柄和手段。但是,很多人往往不理解这一点,在潜意识中总是以正义之剑、权利之神等概念来框架律师的行为。一旦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百般开托”,或者律师在某个案件中未能扭转乾坤拯救无辜者,人们马上就会对律师报以白眼甚至恶语相加,认为律师没有尽到义务和责任。所谓期望越高,失望也就越大。
上述社会误解普遍存在,对律师业的发展无疑是相当不利的。如果社会对律师工作的性质认识不清,就会盲目地指责律师、批评律师进而丧失对律师的信任。实际上,我们只能要求律师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尽心尽力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至于委托人的利益最终是否得到保障、某一案件处理是否公平,则非律师力所能及,也不是律师分内之事了。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社会不公的问题一时还难以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律师对于这些问题往往是无能为力的,我们当然不能强求律师这一民间群体做出过多的牺牲。人们实现社会公正的愿望应当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去诉求,而不是错误地寄托在手无寸铁的律师身上。
当然,在理想的状态上,我们也应当强调律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但这只能停留在道德教化的层面,而不能认为它对律师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进行职业道德培训的时候,我们尽可以说,律师应当是正义之剑、民主之犁。律师也应当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公民权利的保护神。而所有这些对于当前中国律师来说,都还是可望不可及的事。
2.1.2误解之二:律师是手眼通天的能人
与前面一种人的心态相似,还有一部分人对律师怀有一种盲目的崇敬之情。他们对于律师存在着一种过于乐观的误解,总认为律师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翻云覆雨,手眼通天,是社会的权威人士。显而易见,这些善良的人们还在迷信着关于律师的种种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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