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19)
事实上,每一个人、每一种社会角色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律师也不例外。首先,就一般而言,律师最多只能算一个法律方面的专家,对于法律之外的大部分知识,律师和寻常百姓一样也许都是外行。其次,即使在律师擅长的法律领域,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律师们往往也只能选择一定的主攻方面而忽略其余。因为精力有限,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法律部门。在英、美、法等国家,早就出现了大量专门研究某项法律、专门办理某类事务的专业化律师,如合同律师、专利律师、税法律师等等,我国律师也在逐步朝着专业化方面发展。可以想见,律师在其法律专长之外,是很难做到全知全能的。
而且,律师职业是一种注重综合性知识和能力结构的特殊职业,它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丰富的法律知识、冷峻的逻辑思维能力、深厚的社会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都是律师立足的关键因素。因此,任何一个方面的欠缺,都有可能使得律师在处理某项业务时败走麦城。
更何况,一项业务是否成功,往往还取决于律师努力之外的诸多因素。委托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客观条件是否成熟、与之交涉的官方主管的态度,都左右着律师的成败。尤其是在官僚素质低下、司法腐败风行、地方保护主义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律师想要做到畅行无阻实在是难以想象的,除非他也加入腐败的行列。
所以,社会公众对于律师的能力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否则,当你委托律师之后发现律师“不过尔尔”,肯定会对律师失去信心。我们不能指望律师全知全能,我们只能要求他们在法律的范围内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
2.1.3误解之三:律师是挑词架讼之徒
即使社会进化到了今天,仍然还有一些中国人对律师持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认为律师都是些无是生非的家伙。这些人自然都是守旧主义者,他们往往将当代律师等同于古代的讼师或者讼棍,从而在内心深处本能地排斥律师以及律师这一行业。这种偏见既是自古以来中国传统文化轻讼、厌讼心理的遗留,又是人治主久长期熏陶的结果。应当说,这是对律师发展最为不利的一种观念障碍,因而必须予以彻底清除。
在现代法治社会,随着社会规范的日趋完善和复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仅仅依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已经难以应付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了,他们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律师的法定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委托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唇枪舌战、据理力争就是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题中应有之义。律师的这种职责定位和他们所发挥的社会功能显然有别于过去那种只图私利、横生是非的讼师、讼棍之流。当然,律师行业良莠不齐,确有行为不检的滥竽充数者,但那毕竟只是个别现象,不能视为律师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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