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20)
持有前述偏见的人往往同时还有一种狭隘的认识,即认为律师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帮人打官司”。事实上,这也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恐怕源于律师肇始之初的主要业务局限于出庭辩护,给人造成一种专打官司的错觉。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律师的业务范围早已有了空前的拓展,而不再限于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等诉讼业务了。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律师们日益频繁地活动在法庭之外,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在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过程中开始大显身手,并且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共和国年轻的律师们不断开拓房地产、金融、证券、期货、知识产权、招商引资等新型法律服务领域,广泛参与国家立法,担任起政府法律顾问,承办着越来越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司法环节。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律师这一社会角色存在的客观必要性,积极肯定律师在社会法治进程当中不可替代的媒介作用,矫正无端轻视甚至蔑视律师的病态心理,以便让律师们获得一个更加舒畅的生存空间。
2.2 当事人的微妙心态
所谓当事人,是指为获得法律帮助而委托律师办理特定法律事务的人。它既包括诉讼业务当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又包括非诉讼业务当中的委托人。当事人因为某一法律事务而聘请了律师,自然免不了要和律师打交道。当事人因为有求于律师,所以一般情况下对律师总是非常尊敬的。就整体而言,律师和当事人的配合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当事人也来源于社会大众,囿于中国的整体法治水平,他们的法律素质也比普通公民高不了多少。在这种背景下,当事人对于花钱请律师往往有一些不健康的想法。尤其是在诉讼业务当中,有些当事人一旦败诉之后甚至会对他的律师恶颜相向。所以,律师们对当事人总是感觉有点无可奈何:官司之前请你的时候恭敬有加,官司之后骂你的时候毫不嘴软。一前一后两种孑然不同的态度,实际上反映出某些当事人对于律师的微妙心态。
2.2.1 心态之一:律师应当完全听我的
当事人总是以为,我花钱雇了律师,律师当然必须按我的意图办事。这话不无道理。因为当事人花了钱,购买的是律师的服务,律师自然应当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关系上讲,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作为代理人也必须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言听计从呢?当然不是。因为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独立人格,在某些场合还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也对律师执业提出了各项规范和要求,所以律师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服从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应当坚持自己的主张而不能一味迁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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