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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22)

律师以法律服务为立身之本,生活之源。虽然律师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切向钱看”,但律师事务所是市场中介组织,追求正当的经济利益合理合法。办案收费,天经地义。接受了服务却拒不按时、如数地支付相应的律师费,这是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形式之一,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希望碰到类似情况的律师也能像为他人代理案件一样,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的武器。

2.3 司法机关的歧视

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当它行使侦察职能的时候,也被认为是准司法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阶段,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肩负着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艰巨任务;因此,公检法三机关通常又被直截了当地称为专政机关,或者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从而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所以,律师如果要承办刑事案件,担任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 ,就必须和公检法打交道。

但是,正因为公、检、法三机关肩负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重任,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 、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毕竟都是专政机关嘛。因此,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和它们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司法歧视。

早在律师制度恢复之初,这种歧视就暴露无遗了。1986年3月,司法部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总结说:“少数负责同志和政法干部还把律师执行辩护制度说成是‘丧失立场’、‘替坏人说话’,有的甚至刁难、辱骂、捆绑和非法监禁律师。”

斯后,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并很快延伸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1993年李强律师被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非法拘禁案、1995年彭杰律师被控玩忽职守案、1996年陈惠中律师被控包庇案,则是司法歧视的登峰造极之作。

那么,某些司法人员何以对律师怀有如此深厚的成见以致于几欲除之而后快呢?个中缘由一言难尽。表现在思想观念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人治主义的影响仍未消除。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造就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专制思想。在这种文化心理格局当中,秩序价值是第一性的,公正价值被忽视了,任何民主因素都几乎没有立足之地。在这种封建残余的影响下,作为民主机制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的意义自然在某种程度上被贬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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