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3)
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们额手相庆,欢呼着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
但是,任何事物都如硬币一样,存在着正反两面。如果我们沉迷于事物的表象,并对此大加钦叹的话,我们就大错而特错了。当我们掀开硬币的另一面,我们会发现表象与真实之间天大的距离——中国的法治进程毕竟刚刚开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还存在很多根本性的缺陷和问题:立法未臻完善,许多社会领域包括主要社会领域仍然无法可依;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约束,执法随意性很大,非法行政、越权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尚未独立,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司法不公的问题普遍存在,国家整体法治水平尚待提高,社会法律意识尚待加强。这些缺陷和问题,都影响到律师功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律师制度改革与律师立法繁荣景象的背后,仍然存在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毕竟,共和国的法治征程刚刚起步,律师在中国社会尚未站稳脚跟,与此相联系的制度缺陷不可避免。而且,由于人治文明的长期熏陶,中国人还远远未对律师这一角色予以普遍接受和认同。某些人员尤其是某些司法人员对律师还存在着深刻的歧视和偏见。在很多领域,律师执业甚至缺乏起码的制度保障。律师蒙难的事例时有所闻。就律师业内而言,与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相比,律师地位的法律确认远远低于法官、检察官等其他从业人员,律师的自由执业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的全面确认,律师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律师税费负担过重、律师收费制度悖离市场规律,严重阻碍着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如此等等,无不说明中国律师处境的尴尬与悲哀。
事实上,就历史与文化渊源而言,专制主义影响根深蒂固的中国本土文明是难以孕育出民主色彩过于浓厚的律师制度的。几千年来,中国人并不因为没有律师制度而感到有什么不妥,即便在西方律师业已经如日中天的时代也是如此。所以律师一词只是在国人饱尝列强的船坚炮利之后的晚清近代化时期始得泊来中国;而且自其泊来之初,就立即遭到占据统治阶级主导地位的礼教派本能的排拒。自上上世纪清末修律到上世纪中后期,是中国律师制度几经浮沉而且问题频仍的第一个发展阶段;而改革开放以来最近二十年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轨迹,则多少有一点像是前一阶段浓缩之后的重新排演。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中国的律师业再一次进入了举步维艰的瓶颈时期。
所以,当《律师法》隆重出台的时候,洞知内情的人们仍然是失望大于希望,困惑大于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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