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9)
但是,对大多数中国律师而言,刑事辩护却往往令他们颇感头疼。因为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几乎是将律师作用完全排斥在外的。律师虽可在刑事诉讼中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但他不能介入公安机关的侦察阶段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只是当大局已定,案件提交法院审判的时候,律师才能仓促上马,而且只能依据法院卷宗中的有限材料发表几点有限的辩护意见。即使发表这种有限的意见,往往也会遭到大权在握的法官们的粗暴制止,有时则干脆将律师意见拒之门外。“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成为法官们的一惯做法。如果律师稍微认真一点,企图拒理力争的话,则就有可能或被驱逐出庭,或被手铐加身了。与此同时,国家制定的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又低到令人吃惊的地步:指定辩护每件人民币15元!委托辩护一审每件150元,二审每件50元。如果按照这种荒唐的标准收费,律师连办案成本都挣不回来,遑论养家糊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愿承办刑事案件,刑事辩护业务量逐年下降的现象也就可想而知。然而,某些人并不探讨这种现象的制度根源,而是在所谓职业道德上大作文章,拼命指责律师们信奉拜金主义,则多少有点令人匪夷所思。
当局自然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法机关开始行动了。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时期以来最早的、也是最初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以崭新的面目隆重出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全面加强当事人权利保护、改革庭审机制之外,涉及的另一关键领域就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问题。“世移时易,变法宜矣”。应当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这种进步性表现在完善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引进了辩论式庭审机制,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强化了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并且适当地提高了律师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速,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进步与国际接轨,同时也预示着我国法律体系正在走向完善和成熟。毫无疑问,这是学者立法造就的一次壮举。
但是,这部广受称道的法律修正案仍然有许多值得推敲的地方。尤其是细究该法涉及律师执业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前景不容乐观。正如知名律师田文昌所言:“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改,律师们的看法总的说来是喜忧参半。”
律师全面介入刑事诉讼,是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律师做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刑事被害人的代理人依法参加刑事诉讼,不仅有助于指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因此,赋予律师必要的诉讼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成为一切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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