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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与公共秩序保留司法运作的法律控制/林智明(11)
成文法则固有的滞后性、机械性、僵硬性和有限性,促使我们对公共秩序实施法律控制的功能和作用应抱持合理而清醒的认识,法官自由裁量对实现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个案公正所具备的优势意味着其在面临公共秩序成文规则不断扩张而逐步收缩的背景中,至少还应在国际私法体系内保有“残留”的一席之位。 未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实施法律控制以追求依法而治是其主流的趋势,进一步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则是法律控制得以实现以及该制度司法运作质量与效果不断提高的必要保障。
就如何提高我国法官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能力,尤其是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不断提高涉外审判法官队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私法的理论素养。尽管我国的涉外审判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较其他领域审判的法官队伍高,但受过国际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系统培训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凤毛麟角,故即便最高法院应用国际法、国际私法作出的司法解释和判决备受学界批评的也不少。国际民商事审判所从事的大多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并往往涉及外国法适用的领域,系统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知识无疑是正确进行法律适用的基础。(二)培养高尚的法官职业道德。我国2002年才启动法官职业化建设,长期以来法官道德标准偏低、基础薄弱,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不可避免导致办理“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违背公正司法甚至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健全法官道德约束机制,培养高尚的法官职业道德是将公共秩序保留在法律轨道上运作的有力保障。(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对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已获得学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司法理念充分揭示了全球化语镜中现代司法理念的涵义和构成,表述了国际社会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共识而具有广泛的普遍性,并正对我国司法改革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涉外审判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更能规范我国涉外审判行为,树立我国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四)确立国际社会本位的法律适用思维。涉外审判应摒弃狭隘国家利益立场的司法沙文主义,多从有利于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构建、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角度进行法律适用,杜绝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而适用法院国法的“单边主义”倾向,对中外双方当事人实施平等、公正的司法保护。

see B.Currie,Selected Essay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963,p.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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