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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制环境/陈平(2)
笔者在接办诉案过程中感受颇深的还有,如果委托人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级别公务员的家人、亲戚或朋友,他们通常在与我们沟通交流中,首先考虑的是通过关系,如请客、找其领导打招呼等方式把承办法官摆平,或者直接找法院领导过问,而不会过多考虑法律操作,这是不是办理诉讼案件的关键所在?我想,用这个方法有用无用抛开一边,我就想说作为国家公务人员遇到由法院处理的纠纷,首先用的处置方法是走关系,证明他们是不太相信法律的,其内心对法律的信仰是很弱的;或者他们认为此法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要是这样的领导调到法院工作,那他们这固有的想法会改变吗?我想只不过“行”改为“受”而已。有很多非常简单的案件诉到法院后,有背景的人打了招呼或有份量的人过问了,这个案件要么“冷处理”搁置不判;要么判决结果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我这里还要阐明的是,法院有很多身负正义感、有同情心、有抱负、非常公正的法官,他们在处理案件时遇到领导干预的情形,内心也是痛苦的,既不能向当事人说明,又要遭当事人白眼。
笔者认为法制环境的好坏,取决于党政领导、执法者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单纯一味追求要老百姓守法是空洞而苍白的要求。乡镇级别的领导应该是普法的重点,笔者曾代理一起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受理调处机关是镇人民政府,在出席镇政府组织的调处会议时,我们出示了代理公函、委托授权等法律手续后履行代理职责,出席调处会的村党支部书记马上对一方出现代理人的情况提出质疑,其意为:
1、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山林纠纷处理要浪费很多金钱,花钱不值得,案子还不是要镇政府处理,能不能请代理人退出并把收的钱退出来;
2、对方请代理人没有通过组织同意,也没有告诉对方,搞突然袭击是不行的;
3、请镇领导裁定是否允许代理人出席调处会议。
镇政府分管农、林、水的副镇长答复:“代理人是可以出席会议的,依法办事嘛,但必须与政府保持一致,否则出现问题要由代理人负责”。我们沿袭行政规矩向镇领导汇报式的解说,我们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等等。但其后加入调处阵容的镇领导发话了,说:“你们知道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吗?收农民的钱打官司不觉得有愧吗?你们知道我们这里的特殊情况吗?由你们参与调解会一定会出乱子的,镇政府的意图就很难实现”。法律在这里有多大的权威?领导习惯于用党的政策办事。最后,笔者还是建议该案镇政府无权做出改变的处理决定,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处理。因为一方持有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另一方空口无凭,但镇政府几乎是强行要代理人做工作,让持“证”的一方割地赔款。在这里不是以法律、而是以镇政府为准则的,这起争议至本文发稿前镇政府仍搁置未决,亦未报送上级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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