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可能面临尴尬局面/雷建明(2)
采购方式“一变再变”
谷律师针对于采购方式这样谈到: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就是招标采购。《中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所说的中央投资项目,以及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业务,也就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说的中央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事业单位等采购人,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委托我国中央一级的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不能由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招标公司进行代理。
消极影响
谷律师认为《中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公共采购市场走向法制化轨道没有任何帮助,相反,阻碍了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的发展方向,而且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也是背道而驰的。他认为该《办法》有扰乱我国公共采购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的危险。
《中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我们知道,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业务,均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方面的业务,《办法》故意混淆了政府采购对象、公共资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主管机关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致使社会公众和广大的供应商无所适从,给监督管理造成了严重的障碍。
用“条子”钻“空子”
有不少人担心《办法》出台后将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担心《办法》的出台会给社会代理中介机构开了“便利的大门”,担心社会中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会影响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办的正常工作。
对此,谷律师同样表示担心。他认为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遍地开花,五花八门,各显神通,通过不正当竞争和各种不法手段,从中央机关各部委招揽采购代理业务,使我国的集中采购业务走向萎缩。他认为《中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不可能给我国的公共采购事业带来春天。同时他还对各级政府机关为集中统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专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的地位和作用产生忧虑。
为了解决前述矛盾和部委之间的权力之争,谷律师提出建议,认为立法机关须将我国现有的《招标投标法》中相关的内容纳入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与此同时,他还建议我国的立法应该拒绝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我国现行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只有走向统一,才能与逐渐 WTO 《政府采购协定》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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