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度现代化论纲/左卫民(2)
2.独立
法院的独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审判上的独立,即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时,除受事实与法律的约束外,不允许任何外来干涉。一方面,从审判独立的对象性主体来看,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其他法官与法院在内的一切主体都不得随意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即法院对外要独立,对内也要独立;另一方面,与上相关,审判独立首先是指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个人独立,其次也指整个法院机构的独立,是个人独立与整体独立的统一体。
二是审判独立的配套保障。审判上的独立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否则法官的依法办案只能是缥缈的空中楼阁。这些配套制度,既包括法院对司法资源占有的充分性和自主性等确保组织独立的内容,也包括法官的高薪制、终身制、不可撤换性等保证法官个体独立的内容。
3.功能的多元化
在功能高度分化多样、社会分工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法院功能从大处着眼可划分为两元:直接功能和延伸功能。
直接功能是指法院本身所固有的、决定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本性和基础性功能,即解决纠纷。现代型法院的此项功能具有以下一些鲜明特点:其一是法院解纷方式的普适性,即法院有权受理和处置广泛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大多数争议,社会中少有法院不能涉及的领域。一般来说,凡具备以下因素之纠纷皆可成为法院受理对象:存在真正相等或对抗之各方当事人;存在起源于法定情形的合法权益;争议真实而具体;争议可由法院以法律知识加以裁判解决。其二是法院解纷的权威性,即对于纠纷的解决,审判具有优势地位和终局性。一方面,法院一旦启动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介入,此时司法对纠纷的处理具有排他性;另一方面,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其他主体(如行政机关、仲裁机关等)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只有法院对纠纷的裁决才具有终局性的效力。其三是法院处理纠纷类型的多样化。表现之一是法院处理纠纷案件呈现高度技术化、复杂化的态势,刑事案件早已失去往昔的中心地位;表现之二是与现代国家呈现监控活动高度扩展与强化的状况相适应,法院对社会的干预和影响日益深入。
延伸功能是指以直接功能的存在和运作为前提和依托的衍生性功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三方面: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功能,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昭示和凸显了现代社会中法院尊荣而超卓的地位。控制功能表现为现代社会中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其基础在于为各种主体提供和平解决冲突的中介和载体,进而达到治理性整合效果。权力制约功能主要通过司法审查和行政审判两种方式得以实现,前者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断立法和行政机关颁行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后者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项功能的创设大大提升了法院的社会地位,成为现代型法院与传统型法院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公共政策的制定功能是指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案件的方式影响和参与国家、社会宏观事务的决策,它既可表现为通过宣布一项法律法令或某一行为无效的消极否定方式来干预公共政策,也可表现为通过对宪法或制定法的解释及创设新判例等积极方式来肯定某项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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