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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现代化论纲/左卫民(5)

针对中国法院制度的双重性,我们必须指出两点:一是中国法院未来的进一步现代化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社会整体上的现代化进展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现代化铺平了道路,使法院制度改革成为内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的渐进式改革,制度变迁的稳妥性和成功率都大为增加;二是法院制度继续现代化的困难性或许要超过我们的今天的想像。从社会层面观察,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反复性、艰难性使法院制度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又使多方受制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条件。从法院自身角度出发,法院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强大压力,继续现代化的社会有着相互冲突的需要和规则,法院要在这些规则和需要之间进行周旋和作出积极的回应,既不能拒斥衍生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需要和规则,又不能不顾及社会公正。所以,继续现代化进程中的法院必须直面更多的要求,作出更多的允诺。换言之,在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变革这一点上,与社会现代化同样的问题是存在的:在现代化大潮以不可抵挡之势席卷全球之时,中国法院不得不以主动的姿态去面对现代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去适应这种现代化趋势。

但是,必须看到在法治领域,由于我们今天的法律文化进步是过去时代培育的文化的延伸,而我们过去的法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有诸多抵牾,所以,中国法院制度可以凭藉的自身文化资源极其有限,而且未来中国法院进一步现代化所直接面对的社会整体现代化背景错综复杂,这直接决定了未来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复杂性和艰难性,充分认识到追求过程本身的艰难性,对于坚定我们改革的信念,促使我们在改革时更加谨慎都是至关重要的。

难题之一:乡土性中国社会的影响

至今为止的中国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仍是一个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社会,这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程度不高,农耕文化对民众生活方式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乡土社会结构和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在乡土社会中,个人的生活圈子狭小,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这本身就是对主体行为一种强有力的制约,要求他们遵守契约,不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对违反乡土性规范者,社会可以对之施加惩罚。文字先在规则、严格的现代程序法、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司法机构的缺乏都并不意味着这种处罚就一定是专断、毫无章法和不尽人性的。所以,乡土社会本身表现出一种对“外来”的现代法治和现代纠纷处理机构(法院)的抵触和排斥情绪。虽然由现代法治及其所衍生的新秩序要对乡土社会的固有秩序发动强劲的冲击,但在正常的农耕社会,以现代法治取代乡土规范,以现代法院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种在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却是极其缓慢的,出于解决“城市问题”而确立的法律制度可能会给乡土社会生活带来诸多的不便,现代法院机制要用来维持弥散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和秩序可能会带来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低效率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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