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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现代化论纲/左卫民(6)

当然,我们这样说并非是为了确证一种世外桃源般的生活场景的美好,而只是想指明中国未来法院的现代化所必须面对的事实。我们也承认,乡土社会的秩序和在大多数时候不需要法院维持的秩序必然存在着缺陷,必定会有种种不公平的现象。所以有必要延伸法院的触须,更加坚定我们对中国法院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决心。但是,我们更愿意指出,在确定了现代化目标的前提下,未来的法院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注意中国乡土社会的特质,以使我们有迎接困难的思想准备,使我们的改革措施更具针对性。

难题之二:公众对法院的认同与信任感的不足

在被公众所认可、接受并信任、尊重和服从这一点上,未来的中国法院从理论上讲应该比今天做得更好。但是,这又谈何容易。

这一问题与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信仰有关。一项法律(制度)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人们相信法律(制度)是他们自己的,而要使人们相信和信仰,法律则必须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法律如同宗教一样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法律的神圣性与民众的虔诚情感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是由一整套庄重威严的仪式及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主体情感与社会正义为纽带的,这一纽带的某一链条环节一旦出现扭曲或断裂,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即可能被削弱甚至丧失。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通过法律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的实现受到阻碍,从而导致了法律信仰精神的失落。在这一点上,培根的话是值得我们三思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把水源败坏了。”未来的法院在这一点上必须改变,否则将无法唤起民众对司法应有的客观、公正、公平精神的崇高信念和信仰之激情,从而导致一种法律信仰危机。

要在法院制度继续现代化的过程中确立公众的法律信仰,一方面要求增加法院的独立化程度,强调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另一方面还需要解决一个重要的技术性难题:对司法审判仪式重要性的强调。仪式是表征法院客观性的形式程序,法律仪式主要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程序的严格性与严谨性,它是公众信仰法律的重要的外在条件。忽视司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法官袍服、法庭布置、表达敬畏的辞令等,就使法律本身无法唤起人们对它的内心激情。因为严格的法律仪式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运作中,并无重视审判活动的仪式化的传统,这对未来法院的继续现代化是不利的。然而,法院运作仪式化的增强也不是简单地说到就能做到的。这个问题应在何种程度被现代化的中国法院所克服,实在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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