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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现代化论纲/左卫民(8)

1.司法独立的加强

在司法独立已经有所建立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改革,尤其通过下列方面的改革,建构比较完整与国际接轨的独立审判机制。

加强外部独立。应当明确法官独立的基本含义是法官除法律、事实之外,不应考虑,不应受到任何干预。因此,可以明确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应受到其它干预。

内部独立的加强。显然,从保障司法独立的角度,从保障现代审判制度顺畅运作的角度出发,都有必要加强内部独立,赋予合议庭以独立审判权力。

独立审判保障机制的确立。法院的人事权受地方控制,法院整体运作也就不具备强有力的持久且不受外界牵制的支撑条件。因此,尽管立法上给予一定独立,且明确允许的干预甚少,但考虑到种种实际因素,法官作出决策自难避免干扰。所以,应将司法直属中央,将政府决定法院财政改为全国人大决定财政,且人大应提供充足财政经费,以避免因财政问题而受制于各方尤其是政府。法院的人事权应也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且应明确规定法官任职的终身制,不可撤换制。即或撤换,都应以构成犯罪或身体健康状况为条件,否则应交由专门设立的有法官和各界人士参加的纪律惩戒法院(委员会)依司法性质的程序来决定。

2.功能的扩展

法院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纷争,但其又绝不止于此。现代法院的功能由这一基本项又有多重延伸。对此,法国学者福柯有极其深刻的见解:“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都不再仅只是一项针对罪行的判决和实施刑罚的决定,它还包含着对正常状态的评定和对可能正常化前景的技术性预测。今天的审判者,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员,当然就不只是在‘判案’了。”功能的扩展和干预面的拓宽也是未来中国法院制度变革的一个方向。

其一,社会干预的扩大与加深。二十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转型,社会关系由典型的“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矛盾与冲突日益增多,当然这并不等于坏事,因为这可能恰恰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活跃。所以,不管制度设计者自觉还是不自觉,大量的纠纷都需要解决,且在传统纠纷解决体系和社会治理方式趋于失效之际,不少案件涌向法院。这自然意味着法院作用范围的扩大。但毕竟从制度上加以设计更为理性。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应当明确由法院处理具备其它手段、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公正性、程序性,可以使纠纷当事人通过充分发言将情绪与意见在法律允可范围与方式方面予以发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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