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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侵权分析/武志国(5)
(三)劳动者者维权力量中劳动者无意识的集体缺位
在文化传统上,我国向来强调个体的服从意识,法律意识是片面的义务意识,他们的劳动权益在夹缝中生存,新中国以后实现全面公有制以后,劳动者被认为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对于劳动者的管理方式也是行政化的,劳动者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坚强的权利观念,因此导致改革开放以后劳资争议中维护劳动者权益过程中缺少了一个真正主角即劳动者自己。虽然人数众多,贡献作用巨大,但他们权利意识淡漠,缺少自我权利救济的自觉性、勇敢性,也缺乏组织手段的支持,工会在无法与资方割断利益脐带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指望的,发挥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四)现有劳动立法比较泛泛,普法执法力度远远不够
劳动法的法律规范比较宽泛,缺少操作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的劳动法规,大多是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意见或通知等,多为试行或暂行,缺乏系统性、权威性。权益规定于宽泛,不具有操作性。目前劳动者权益屡遭侵犯除了法律不完善外,更重要的是公务人员的歧视性执法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消极行政所致,亟待解决的还是执行力度、监督力度的加强,不能一味强调是劳动者自己维权意识不够。如果执行力度或者劳动者权益救济机制失灵,劳动者更没有学法的积极性,没有维权的积极性,劳动者不懂法,不知自己该怎么办,常常错失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责任由劳动者自负,可是这种处理结果可以解决劳动争议吗?加强法律实施力度,这是一项艰难的工程。
(五)错误的人力资本观念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最终体现在企业销售收入中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新价值,即v+m之中,这个新价值才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真正体现(详见马克思教科书中的阐述)。工资性所得根本就不是收益的分配,而仅是与生产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需要扣除、补偿一样,是消耗掉的人力的补偿价值。如果只给工资性补偿而不进行剩余产品的分配,就无法实现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劳动者得到的劳动报酬除了按市场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收入以外,还应该分享到一部分企业利润。劳动者有权凭借人力资本所有权参加按要素分配。长期以来人们将个人收入分配理解成工资分配,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等同于工资理论的观念是错误的,是将马克思批判的纯资本主义的按劳分配误用到社会主义制度中的结果。
(六)廉价的劳动力为核心的竞争模式
长期以来,低成本一直是我国企业赢利的法宝,劳动者的收入(人工成本)越高,用人单位所获得的利润就越低,因而后者具有压低前者收入的利益驱动,不少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谋求利润,以牺牲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拼命压低成本,其中压低工人工资是最简单、也是最奏效的方法。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的多是“少给马吃草,多让马快跑”的薪酬激励制度,在管理上指望着宣教式安慰式的小恩小惠强调奉献发挥凝聚作用,甚至采用拿来主义如同撒胡椒面一样的搞一些所谓的企业文化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根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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