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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侵权分析/武志国(6)
五、劳动者试用期权益救济
(一)从立法上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1.政府与企业应从理论上认识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建立并完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实施。当务之急在立法上解决以下问题:
(1)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强化管理和改进管理手段、方式,加快现有劳动法规政策的清理,弥补和整合现有劳动法规政策的散乱和不系统,要加强可操作性,比如《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的“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给用人单位留下了极大的空间,这对于劳动者的极为被动不利。
(2)缩短劳动者权益救济的司法期限。现有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为60天太短,建议规定为6个月,当然也不宜过长。建议取消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救济方式,事实上属于司法裁判资源的浪费,建议在人民法院专设劳动审判庭。
(3)目前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纠纷中负有的举证责任特别重,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建议采取类似行政诉讼的举证模式。建议全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与所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将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职工仅就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其实事实上劳动者即使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都很难证明,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用工登记,没有其他劳动者愿意为其作证)凡是职工提起劳动仲裁,明确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4)规章制度一律实行备案制,劳动合同范本必须在劳动监察部门鉴证
明确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备案才能生效,劳动合同范本必须在劳动监察部门鉴证,以解决目前企业滥用规章制定权和劳动合同草拟强势导致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问题。
2.重新定位劳资双方的法律关系
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劳动关系有着浓重的依附性,即劳动者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个人以为如此定性劳动关系的性质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现代企业的管理完全可以通过平等的民事关系来实现目前的所谓的准行政化的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性质完全可以定位为受国家干涉较强的民事合同。当然,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正在逐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以及发生深刻变革的劳动关系。但法律的严格执行仍需较长时间的努力。
(二)开拓劳动者权益保护渠道和新形式,附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在一份工作面前是弱势的,他没有能力和企业讨价还价,可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避免和政府部门打交道,那么可以利用这些机会和渠道附带性地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例如,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不给他通过年检。要想申报资质,要求附带提交给劳动者上保险的证明材料,保证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就目前的情形,靠执法者对法律的严格执行,积极作为,改善现有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要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职能,要加强劳动法的宣传,要加强劳动侵权举报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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