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孙浩煜(8)
另外,原告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还可以就本应当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来主动提供证据。在实践中,任何一方都不想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所以尽由一方举证难免有避重就轻或者隐瞒实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本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对抗方来自愿向法庭提供证据显然有利于法院尽快以及尽可能准确地查明案情,从而使公正判决有了事实基础。也下是基于这一考虑,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无疑是为了鼓励原告尽可放心地去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就被告可能存在的侥幸心理作出了彻底的预防。这一规定无疑是负责任的。
从广义来讲,行政诉讼还包括行政赔偿诉讼,在这一程序中却完全适用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这里不再进行阐述。
以上是笔者一些粗浅的看法和不成熟的观点。行政诉讼的出现意义非凡,笔者有志于为其发展作些工作。
参考资料:
1、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版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