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范忠信(2)
用“不得”、“禁止”、“必须”、“严禁”、“严惩”、“依法惩
处”之类字眼,习惯于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习惯于对百姓的限制、
督责、鞭策(本义上讲),很不习惯或很不愿意多使用一些“得”、
“可以”、“有权做”的字眼。立法机关对此也不惊不忧,让其顺利
通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更是习惯于戴着放大镜去看禁止性规范,无
限地扩大解释禁止范围。这都是前述“法制保障”观念的结果,都是
把“保障”仅仅理解为禁止、限制、防止破坏的结果。这种意义上的
“法制”与“刑罚为政教之用”中的那个“刑”其实相距不远;仅从
这种意义上去强调“加强法制”只会引起老百姓的排斥、反感。同样,
与这种“法制”相关,受这种“法制”保护的“民主”,也势必与
“德礼为政教之本”中的那个“本”相混同,而与人们追求的现代民
主大相径庭。
现代法制或法治(民主的法律之治)的根本宗旨是制约政府的权
力,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而民主的根本精神正是人民可以制约政府、
支配政府。人民得以制约和支配的唯一途径便是法制。从这种意义上,
民主和法制也是一物两面,是一回事,是统一体。
总之,我们不要脱离法制的空洞民主,也不要没有民主灵魂的法
制。弘扬现行法制中的民主之魂乃是当务之急。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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