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指南(一)/李少华(5)
业务中常用的是合同书的形式。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一种审慎的形式。
合同书形式是最优的,所以它才最常用,本文主要论述的正是这种形式。
8合同的内容是由双方约定的,有些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务中的合同,具体内容远不止上述这些。但这些是合同内容的核心,没有这些内容的合同多是不完备的。合同缺少当事人、标的、数量等要素,一般认为当事人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9合同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
“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指的是合同的内容具备了必备的内容,并且内容是确定的。那么作为一个成立的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要素呢?
合同的当事人;这一点是极容易理解的,如果你与谁订立合同尚未明确,如何谈的上合同成立?
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显然属于合同要素,双方当事人对买卖什么,租赁什么都未予确定,显然合同未成立。
标的数量:对于标的数量大多学者认为其应当属于合同的要素。理由主要是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合同数量的任意性条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数量,且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标的数量,而合同法又没有规定相关的任意条款,那么合同标的数量将处于一种无法确定的状态。因而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
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标的、质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但就是未对合同标的数量达成一致,双方在协议中未进行约定。此合同尽管双方已经签字或盖章,但合同本身并未成立。
以上三个(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以及合同的数量)是现今几乎公认的合同的必备要素。其余有关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般均不认为是合同的必备要素。如不具备,则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关于合同法中的任意条款,我们将在后面专门介绍。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常具体表现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或盖章、口头上的承诺、行为上的履行接受。
如果你与对方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你与对方未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那么自你与对方达成口头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行为上的履行接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成立的情形,我们会在下面进行专门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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