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指南(二)/李少华(6)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为: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基本上是以合同目的客观的或主观的不能实现为标准,方才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法律控制是相当严格的,而且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更严格化的倾向。最高院曾在一些重要案件中表明态度,《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赋予合同的守约方的,如果是合同的违约方,即使对方有了《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得行使解除权。
36什么是约定的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并未规定,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是否需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地步。查其规范意旨,约定解除权意在订立合同当时即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由合同赋予一方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不应对约定解除权要求过苛,否则有违意思自治原则。
但约定解除权之本意是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即无条件的可以任意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权要注意:要特别注意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对对方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严加控制,对自己的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要表述具体、明确,易于界定。
对于己方的核心条款,定要设置合同约定解除权。
37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以明确的看出仅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是不够的,必须依据法定的解除权或约定的解除权,并通知对方,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思,方才可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同时,我们要注意:在具备的法定解除权及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时,解除合同的通知要在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作出。超过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不得行使。
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即仍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该合同解除权消灭,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法》中,尤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或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形,如又超过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此时对于已履约一方唯只有向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返还,恢复原状。
同时,合同的解除还有一种方式是——司法解除。司法解除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并判令对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司法解除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并不反对司法解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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