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指南(二)/李少华(7)
38合同解除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补救措施一般是指防止损失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措施;赔偿损失是指由对方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与一般的违约损害赔偿不同,解除合同的赔偿仅赔偿固有利益(也原有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
举例说明:甲、乙订立购销合同,乙、丙就同一标的订立转售合同。甲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乙依法解除合同。乙只能向甲请求因甲方不履行合同给他造成的损害,但不包括未能履行转售合同而丧失的可得利益。
39原材料涨价了,合同要履行只有赔本了,能不能解除合同?
原材料的涨价,产品的大幅跌价,均系商业风险,并非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除不可抗力及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可免责的情形,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中,当发生了对于一方只意味着赔本的情况时,当事人多半不愿意再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除非合同约定了这种特殊的情形某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否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当事人理解为,我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赢利,如果不能赢利不就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是对我国《合同法》的错误理解。我国《合同法》所表述的合同的目的是指的合同交易的实现,即如货物之买卖,设备之租赁等。有时,也包括合同中表达的订立合同的目的。如订购年货,当为年前销售之用。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如何一方当事人之赢利与否决然不在该条所规定的“目的”范围之内。商业交易必有商业风险,合同只是规范这种交易的秩序而不是保证大家赢利的保险。商业领域有所谓“三七定律”,即经营者,真正赢利的是十之有三,十之有七都是不赢利的。如果,将是否赢利作为合同是否应当履行的标准,则合同之稳定性,将实难有所保证。
那么,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关于显失公平制度指的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依当时之情形订立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方才认为显失公平。面对这样的问题,就现行《合同法》而言只有依合同的变更制度可以解决:通过协商,争取取得对方的谅解,对原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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