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指南(三)/李少华(5)
结论,无论是否法律已有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均应明确约定。
53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要注意哪些问题?
单位的名称应当准确,一字不少,不多,不错。否则在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方面,以及将来发生争议时责任主体等方面都可能发生问题。
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但与单位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应有单位明确的书面授权。
对方订立合同的代表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应单位机构的负责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授权书,并要求加盖公章。但对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而定。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当事人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有以下几种方式:
在合同前言处,许多涉外合同多采用如此方式。
在合同的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多采用此种方式;
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规定:合同之双方当事人;
具体的形式无关重要,但务必明确,完备。
54合同当事人的地址的重要性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很容易忽视合同当事人的地址,事实上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能约定了通知义务;或者以通知作为对方某一项义务履行期届至的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行使条件具备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当发生了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当发生了违约事实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如此我们发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知是经常发生的,且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通知不仅要作到实际到达,且要作到通知的可证明。通过对多种的通知手段比较,我们发现最有效的就是快递与电报。但上述方式均以地址正确并得到对方认可为必要。如此,足见其重要。
心存侥幸的人和不幸的事情总是一同存在的。当事情尚未发生时,有一些准备并不显的重要。重要的事情大多不是可以随时补救的。
55合同当事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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