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指南(三)/李少华(7)
因此,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一定要注意标的物是否可以确定,是否可以进一步的确定。
以下条款,并非对于所有的产品均适用,但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可以一一对照,进行查验。在日常的工作和合同谈判中,我们发现类似的有价值的有关标的物条款的问题,应当记下来,进一步的补充。在制定合同时进行查验,比较。
货物名称、别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原产地、等级、使用标准、花色、特定使用要求、配套等等。
例示如下:
2.产品
2.1名称:
2.2品种:
2.3规格:
2.4型号:
2.5花色: (对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最好保留双方签封的样品)
2.6商标:
2.7生产厂家:
2.8原产地:
2.9配套设施:
2.10其他指定要求:
(对方提供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保证,应将其作为合同附件)
60质量要求条款:
在标的确定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便是质量条款了。对于质量条款而言其最核心的是--------明确、可操作。
对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直接引用完整的标准号。
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并非只得原本照用,对于特殊的使用要求可以提出特殊的更高的质量要求。但正如前所述,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是不允许予以降低的,否则合同的有关质量条款将依法无效。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标准与我单位使用要求有差异的。应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并提出特殊质量要求的理由。此目的在于表明对方当事人对此特殊要求的必要性是明知的。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审判中有种根深蒂固的过错责任观念。
有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质量要求,对方在生产中执行的一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质量材料里也出现了一些质量标准或要求。这时就有可能出现三种质量要求或标准。有时,如果谈判能力允许的话,完全可以将所有可能的质量要求全部作为其质量保证的内容。这样无疑可以主动一些,甚至可以说对自己的工作要求也会降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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